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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鬼扯》 法律類(10)罰        



「罰」是上位對下位的強制懲處行為。例如,老師對學生罰寫課文、罰打掃校園;軍官對阿兵哥罰伏地挺身、罰著全副武裝跑步;父母對子女罰洗碗掃地、罰減零用錢。但這些行為算是教育的方式,稱不上真正的罰。

有些吃到飽的餐館會自定規則,倘若客人夾取上桌的食物沒吃完就要罰錢。其實店家與顧客並非上下主從關係,客人買單吃飯,老闆收錢供食,彼此平等互惠,所以店家沒有資格以高位之姿來「罰」消費者。

還有,像是勞雇關係也無誰高誰低。勞工付出體力和時間,雇主給予薪資,各負義務,各取所需。百年前的員外處罰做錯事的長工,這種場景已不復見,現今的老闆再也不能對員工罰錢、扣假。

真正握有「罰」權的是政府。法院處罰的手段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其中的罰金,是觸犯刑法,經由法官判決罰錢。而罰鍰則是觸犯行政法規,由相關主管機關直接做行政罰錢,如開車未繫安全帶、機車未兩段式左轉、雇主未製備勞工名冊。

健保署並非醫療院所的主管機關,兩者是因簽了契約才發生關係,這如同廠商投標政府工程,屬商業行為,互稱甲方乙方,地位一樣。任何一方如有違約可訴諸法律求償,誰也不能「罰」誰。

衛生局才是醫療院所的主管機關,也才能作行政罰鍰。可現實面出錢的是老大,醫界向健保署請款,拿人手短因而不自覺地自抑醫格,喊健保署人員「長官」,亂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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