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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鬼扯》法律類(8)沒有行為能力



當小小朋友做了不好的事情,法律上會認為「沒有行為能力」而不罰,必要時再轉而找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算帳。

法規中使用「無行為能力」這樣的字句,是要界定一些需要特別保護的人。怎樣才是「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第15條:「禁治產人。」行為能力的有無,與其心智狀況無直接認定關係,現行法律是以年齡作為區分,另外再輔以禁治產宣告制度。

法律所稱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獨立依自己意思行為而使其發生法律效力之能力,如權利取得、義務負擔、買賣、贈與等。相反地,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代受。

然而,離開人造法條回到自然現實面來看,倘若一個人「沒有行為能力」,怎能「做」出「行為」而讓法律判認無效?真正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癱躺著不能活動,完全需要他人協助,如腦死之人。即便是脊髓損傷者、漸凍人,不能走站,也還是有其他行為能力。

法律語言也須合乎生活經驗,不能背反常識認知。冠上「法律」二字,說這是「法律」上所說的「沒有行為能力」,而不是你們所想的自然活動能力,這樣並不妥當。法律扮仲裁角色,攸關人的權利義務、財產,甚至自由與生命,所以法條是最應字字斟酌精確的,不該含糊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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