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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鬼扯》法律類(9)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公眾人物遭疑做了壞事時常常會說:如果有做的話「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藉此表達清白。但這多半是在法院判決之前的唬弄語,等到冗長的司法程序之後,誰還記得你曾經說過什麼?而且屆時若判決對自己不利,還可以再喊「司法不公」這個老招,然後再上訴,結果又是多年以後。
法律制裁是由政府機關對違法者所做的強制懲罰措施,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法律制裁具有強制處罰特性,由不得你願不願意。
願意或不願意的先決條件,是決定權要在自己手上。如基督教婚禮,牧師會問雙方願不願意,這時候你可以「Do」,也可以「No」,因為你有決定權。而法律制裁權並不在罪犯自己,說「願意」或「不願意」,沒人會理你。
做壞事後就算去自首,也沒必要加一句「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自首減刑有一些要件,不會因為忘了說「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就沒減刑機會;也不會因為說了「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獲減的刑度就比較多。
而在法庭說「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是在擺低姿態,表達有悔意,以博取法官同情,期望刑罰能低些。其實這樣是矯情多過懺悔,「賤人就是矯情」,這電視劇有演過。
相反地,對於法官的不利判決,你可以非常不爽,但是說「不願意」是能幹嘛?違規停車遭開罰單,就乖乖拿著錢去繳,你可以幹在心裡,也可以碎碎唸發牢騷,說不願意是有什麼意義?「願意接受法律制裁」?如果不願意法律就不能制裁的話,那些壞蛋不就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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