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是誰在鬼扯》政治類(4)意圖使人不當選
新聞報導。
「不滿被指買票,李慶華告黃國昌、記者,意圖使人不當選。」
「感恩餐會被疑賄選,藍告蔡意圖使人不當選。」
「不滿遭指賄選,潘懷宗控告姚文智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
意圖使自己當選/意圖使對手不當選,選舉不就是這麼回事,有什麼好說的。
本以為「意圖使人不當選」是候選人耍寶的選舉語言,萬萬沒想到還真有這樣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播不實之事以損害他人者」,自有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妨害信用罪、誣告罪等伺候,不必疊床架屋於選罷法中再加入這條。
例如。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這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的法條瞎到爆,若有搞笑法律金酸莓獎,是有希望奪冠。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