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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藥師」議題談中醫師的「調劑監督權」

   「中藥師」制度是中醫全聯會正在積極規劃與推動的政策,所持理由為執行中藥調劑之藥師在人數上及專業上無法滿足需求。

誠然,中藥材存在著許多問題,諸如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偽品、染色、加重粉等,所以中藥材的鑑定、監製、儲備、管理,若能有中藥師來執行,在專業上與品質上確能提升。但是,若為了「調劑」考量,則須三思。

法律明定的中藥調劑人員有三類,即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確具中藥基本知識與鑑別能力人員。中醫全聯會於100.05.23.的新聞稿提到:「衛生主管機關應儘速積極制定「中醫醫療院所中醫師監督下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之訓練管理辦法」。須知「確具中藥基本知識及鑑別能力人員」者,本身即具有調劑權,其調劑是不須受到中醫師監督的。故據此理由而推行「中藥師」,是誤解法規而陷入矛盾。

藥事法第37條:「……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中醫師可調劑,修習十六個中藥課程學分的藥師可調劑,故二者不須接受監督。那麼何人調劑須接受監督呢?當然是沒有調劑權的人。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調劑權的人想要調劑,須在中醫師的監督下才可以為之。也就是說,護理人員可以調劑,行政人員可以調劑,只要在「中醫師的監督」之下。法律規定非常明確清楚,根本無須另思他法。

有人說,好吧,就算中醫師有調劑監督權,那中醫師也沒有時間監督啊?那什麼是「監督」呢?舉兩個法律上提到的監督例子。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條:「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不管是財政部監督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或是監察人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皆不可能也不需要用雙眼緊盯、貼身伺候的方式來監督。

法律上所謂的「監督權」,是指「對被監督者的作為、不作為或如何作為,行使其監督的職權,…,監督權恆行使於事後」。故所謂的「中醫師調劑監督權」,即「中醫師對不具調劑資格人員,有監察督導的權利,使其能確依中醫師處方進行調劑,將藥品交付患者以達到治療的目的」。

中醫界長期忽視調劑監督權,自廢武功,致使依法執行調劑監督權的中醫師受罰。中醫全聯會應當廣詢法界意見,據法力爭,彰顯並保有中醫師調劑監督權,才是中醫永續之路。

醫藥分業後,西醫師喪失調劑權,亦無調劑監督權,造成西醫師痛苦萬分。且不論醫藥分業合不合理,至少病人拿到藥品時可以明確比對處方箋,因為西藥有獨立的劑型,錠劑、膠囊,粒粒分明。藥品不符,咎責藥師;藥品符合但吃出問題,究責醫師,責任清清楚楚。反觀健保給付的科學中藥粉,多由數味藥物混成一包,一旦中醫也醫藥分業,處方箋釋出,「流浪處方」將配出什麼藥,不得而知,上海中醫藥大學施杞教授戲稱這是「拿糊塗藥,喝迷魂湯」。病人吃出問題找的是中醫師,若是藥師調劑出的差錯,卻讓中醫師蒙受不白之冤,屆時會有多少中醫師成為「中藥調劑」環節出錯的屈死鬼。

臨床療效是中醫存在之所依,而「調劑監督」是保障療效的關鍵環節。失去中醫師的監督,病人拿到的藥品沒有保障,中藥的療效變差,醫療糾紛也將增加,對中醫將是一場災難。

有人說,設立中藥師是多了一種調劑方式,中醫師仍能調劑。須知法規是可以改變的,藥師全聯會堅持中藥由藥師調劑,也在力推中藥醫藥分業處方釋出。韓國導入韓藥師制度後,旋即醫藥分業,後因韓醫師團體不支持,韓藥師會弱勢無力推行分業。但台灣的藥師公會力量強大,能讓西醫藥分業,以中醫界之力,恐亦難以抵擋。

中醫師目前仍能保有調劑權,藥師人力不足是個原因,另外有個重要因素是沒有「中藥師」。沒有中藥師,主管機關不敢推行中醫的醫藥分業,因爲理虧。故沒有中藥師,反而成爲中醫的救命符,行政機關對於「設立中藥師」的不作為,意外地對保全中醫做出了貢獻。相反地,若有了中藥師,則師出有名,屆時再無立場捍衛中醫師調劑權。那麼推行中藥師,無疑引火自焚。

中醫全聯會函復健保署所詢「特約藥局調劑中藥處方箋是否得依法申請健保給付」乙案中(103.12.12),提及「如由本院所自行調劑,改採交付特約藥局調劑,中藥藥品效價與品質將無法監控」。顯然中醫全聯會並沒有忘記失去「監督權」將會造成的弊端,但卻輕忽了設立「中藥師」會造成日後喪失「監督權」的可能性。

設立中藥師,再來醫藥分業,處方釋出,一步一步,中醫師終將失去調劑權與調劑監督權。那麼,中醫處方釋出之日,卽中醫滅亡之始。與其推行新制度,不如彰顯並保有中醫師調劑監督權。「中藥師」非良藥,「調劑監督權」才是中醫的保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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