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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鬼扯》 法律類(11)處罰父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99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因父母疏於照顧小孩而要處罰父母是此法胡亂之處。

父母撫養小孩需要錢,對父母罰鍰,父母的錢就會變少,能夠花在小孩身上的錢跟著變少。

於是處罰父母等同在處罰小孩。

對父母罰鍰使得這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變質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損害法》。政府向父母拿的愈多,對小孩權益損害的愈多。

可以安排父母參加講習教育,但罰鍰萬萬不可。

小孩馬路上亂跑被撞傷需要醫藥費,這時候政府還要落井下石搶錢。快修法吧,我不相信政府這麼壞。

如果真為了小孩好,不僅不該處罰父母,見到經濟拮据、為了生活勞碌奔波而無暇好好照顧小孩的父母更應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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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治中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