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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在鬼扯》其他類(13)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有人虐殺流浪貓被起訴,有人吃綠蠵龜遭逮捕,有人訐譙警察罰四萬,這時候記者∕主播很愛講「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就像老媽在訓斥做錯事的小孩。
可台灣的律法本來就罪不及親朋好友,只要你已經成年,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一人做事一人當,不像古裝宮廷劇裡演的,一人做了壞事可能連坐他人,若冒犯聖顏還可能誅九族!
「代」是替代的意思,兩個不同的事物能夠互相替代,必須要有「相當」的價值或一定程度的「對等」。
比如,肚子餓了想買便當吃,如果便當賣完了,可能改買麵包裹腹,但是不會買剉冰,因為就解饑這件事,便當與麵包可以互相替代,剉冰就不適合;護士請假不能請藥師替代,因為職務性質差異大。
「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理應如此,只是,壞人付出的這個「價」能夠「替代」受害者失去的「價」嗎?這兩方的「價」有相當∕對等嗎?
單純的財物損失,如車子、房子、包包、手機、…,可以接近「對價」而用金錢賠償(這還沒有將受波動的情緒、耗損掉的時間、手機裡存放的照片,這類難以估價的項目算進去)。
但是,肢體傷殘,割下壞人的手腳也接不回受害者身驅;失去生命,將壞人處以極刑,亡者也不會回魂重生,不會有「一命還一命」的「替代」效果。
以酒駕撞人案為例,最傷的是遭撞的人,這句「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的焦點卻放在闖禍的人。被撞的人可能重傷、失能、喪命,而撞人的可能是罰錢、吊照、交保、緩刑,官司一拖好多年,吃吃喝喝照舊,爽爽過日。闖禍的人根本沒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對的替代「價」,來彌補受害者的「傷」。
就算沒有考慮社會的承擔成本,也該想到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屬的「傷」,是十倍百倍於加害者付出的「價」。「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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