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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誰在鬼扯》 法律類(12)違憲


《憲法》的主要精神有二,即「平等」、「自由」。如: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節錄)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但其實以上這些反覆提到平等與自由的條文,是在畫蛇添足,可將其統整成兩條(自由、平等)就好,沒必要細項陳列。況且言多必失,內容若不簡化,就容易前後矛盾。

「平等」二字從來就饒富爭議,「=」這個超理想符號,一旦離開單純的數學平台,而使用在多變項的日常現實,不但未能解決問題,反倒常常成為執鬥的亂源。

平等,用直白的話講就是,大家都一樣。一樣的不是高矮胖瘦,而是指每個人的「機會」都相同。既然如此,《憲法》其他的條文,只要是提及,保障、保護、扶助、救濟、補助,扶植,……,都背反了自己所謂的「平等」。因為,保障了A、扶植了B,相對地就對C不平、對D不等。也就是說,《憲法》自己「違憲」了自己。如:

第153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5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160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藉亦由政府供給。」 

161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163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165條:「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保障,某種程度來講,就是圖利。話說回來,上述這些具有「保障」性質的條文,雖然游走違憲邊緣,但因為人人都有幼的時期,也有老的機會,一生也都有可能變弱、殘、廢,還有,從事什麼職業、信什麼教、入什麼黨,也都是可以選擇,階級亦能努力上爬,所以依「機會」這點判準,保障這類的人,還算處在天秤的衡區,即便你現在不具有被救濟、被補助的條件。

但是如果保障的對象是「性別」、「種族」,這種生而如此的身份,就離失平等精神,因為男女基因難以轉換,種族血緣也無法改變。保障了女性,男性會覺得不平,保障了原住民,就對福佬人不等。

如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所以女性不用服兵役,是違憲。

還有,保護母性、婦女福利政策,是違憲。如第156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對邊疆民族的保障/扶植,是違憲。如第168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土地,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第169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蒙藏考生的加分,原住民的補助,未徵召女性服役,通通違憲。蒙藏會、原民會、客委會,也都是「違憲」機關。

除了平等之外,限縮自由也很容易碰觸違憲紅線。為了大家都能夠自由,是必須限制部分自由,但要以「不妨礙他人」為界。如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然而,騎機車戴安全帽、開車繫安全帶,像這樣的事並沒有犯著別人什麼,卻強制規定要做,沒做要罰,這妨害了個人自由意志,是違憲。

《憲法》以下的法律、條例、命令,很容易就違反「平等」與「自由」的兩大立憲支柱。所以如果覺得哪項法律對你不公,哪個條例處罰使你不爽,或是誰的命令讓你心裡有苦,只要你有閒錢,不是,只要你有閒情,去給它申請釋憲,那些惹你不高興的法規,很容易會被大法官認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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